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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15日,某化工有限公司发生重大爆炸着火事故。事故调查组作出调查报告,认定某监理公司总经理孙某等相关单位及人员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某省政府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事故结案的批复》,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对事故性质和各有关职能部门、相关单位及人员存在问题的认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以及事故防范整改措施。 孙某不服省政府批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事故报告中认定的责任。
曹刚律师接受省政府委托出庭应诉。除本案原告被告双方当事人之外,法庭还通知了四家相关单位作为第三人出庭,这些单位都被认定负有事故责任。
法庭上,曹刚律师发表的答辩观点,事实理由充分,论述清晰,引用法律依据准确,法官听得专注入神,第三人竟也全部认同接受。庭审中,原告提出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与当地企业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在事故调查中应当回避的观点,曹刚律师依据相关行政法规和事实予以反驳,获得法院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