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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死亡11人获轻判 浙江省玉环市9.25重大火灾案
发布时间:2018-02-09 作者:曹刚律师网 浏览:11016
  2017年9月25日00时12分,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市玉城街道小水埠工业区常兴路21号民房发生火灾。此次火灾过火面积约380平方米,烧损建筑、家具、车辆等,共造成11人死亡(其中现场死亡9人,抢救无效死亡2人),2人重伤。 火灾伤亡巨大,震惊全国。

  依照火灾事故调查管辖权限,火灾由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负责组织调查。2017年10月23日,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浙公消火认字【2017】0002号),并送达有关当事人。认定起火原因为4号电动自行车电气线路短路,引燃周围可燃物起火。

 警方对起火房屋房主的儿子沈某某,以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采取强制措施后移送审查起诉。曹刚律师接受家属委托,带领助手担任沈某某辩护人。经阅卷、查勘现场并会见当事人,形成了辩护观点,起草《律师意见书》交办案机关,针对案件事实存在的缺陷,阐述辩护意见。曹刚律师的《律师意见书》得到有关方面的重视, 法院应检察院要求,预定开庭前一晚,连夜紧急通知推迟开庭时间推迟,将此案退回补充侦查。

 接下来,经过充分庭前沟通,法院最终判处刑罚轻于预期,当事人及家属均表示接受。
  
 曹刚律师的消防法律专业知识,还原事实、细致阐释法律,赢得法院认可、当事人的尊重。

 曹刚律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起草人之一。辽宁省自然科学技术成果奖获得者。北京市炜衡火灾爆炸与应急管理法律专委会主任。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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