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刚律师
村委会诉辽宁省消防局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5-05-29 作者:曹刚律师网 浏览:3523
2003年7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土地租用合同,约定被告租用原告43570平方米土地,同时约定了租金和租期,合同签订后,原告交付了土地,被告支付了十年的租金。

2005年9月23日,原告沈阳市东陵区文官村委会以该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为由,通知被告解除合同,被告予以拒绝。原告向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起诉。

曹刚律师作为被告代理人参加诉讼。一审法院开庭审理后,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对现场进行实地勘验,与2007年8月8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曹刚律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起草人之一。辽宁省自然科学技术成果奖获得者。北京市炜衡火灾爆炸与应急管理法律专委会主任。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证号1210120********75。网站http://www.caolawyer.com.cn/。预约电话13066773119/0243121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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