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是曹刚律师在办理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金峰商厦4.3火灾案时,为了获取民事起诉证据而提起的信息公开诉讼。凭借者对消防法规的熟悉,取得胜诉判决,也获得民事索赔案件至关重要的证据。
2016年4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对上诉人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公安消防大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一案,作出(2016)鄂行终字第10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4月27日,内蒙古雄鹏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通过EMS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公安消防大队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与申请人相关的消防监督执法信息。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公安消防大队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
该企业于2015年5月19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地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确认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公安消防大队未作答复行为违法,责令其限期内作出答复。 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公安消防大队败诉后不服,提起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
终审判决生效后,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公安消防大队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判决确定义务,胜诉原告已经提请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经法院强制执行,消防大队履行了信息公开义务。
此案的意义在于:提示消防部门一定要模范遵守法律,对于群众和企业提出的合法要求,绝不能推诿,否则会承担法律责任。
曹刚律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起草人之一。辽宁省自然科学技术成果奖获得者。北京市炜衡火灾爆炸与应急管理法律专委会主任。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证号1210120********75。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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