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某承包朝阳市消防局农场土地,承包到期后拒绝退还土地,朝阳市消防局诉其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提请上诉,曹刚律师作为朝阳市消防局代理人应诉,二审判决驳回张某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判决认定,2003年6月,原告与朝阳龙城区西大营子镇人民政府、西大营子镇西沟村委会签订一份《土地承包协议书》,原告承包西沟村50亩土地,承包期为50年。原告于2007年3月与被告张某新签订协议,将上诉土地承包给张某,承包期6年,从2007年6月30日至2013年5月31日止。合同到期后,原告消防局告知张某合同已到期土地收回不再承包给被告,被告拒不同意,故原告诉到法院,要求张某腾退土地。
一审法院判定被告张某将土地返还原告。原审被告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为本案涉及土地所有权不是被上诉人,被上诉人与西大营子镇政府及西沟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协议书损害了村民集体的财产权利,该协议应属无效,故被上诉人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应依法不予受理。曹刚律师作为被上诉人代理律师,提出上诉人既不是该份土地承包协议书的签订主体,亦非利害关系人,而该协议签订方及利益方西沟村村民均未提出异议,故被上诉人基于该份承包协议取得了争议土地承包经营权,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二审法院于2015年7月27日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曹刚律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起草人之一。辽宁省自然科学技术成果奖获得者。北京市炜衡火灾爆炸与应急管理法律专委会主任。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证号1210120********75。网站http://www.caolawyer.com.cn/。预约电话13066773119/02431211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