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刚律师
主动停业仍被处罚,法院驳回消防大队强制执行申请
发布时间:2026-04-02 作者:曹刚 浏览:12
2024年10月10日,某公司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承诺制)。2024年10月30日,某大队对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发现现场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某公司积极配合调查整改隐患,主动将该场所停产停业。

2025年1月22日,某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被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当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在法定时间内,某公司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亦未履行处罚决定。2025年12月19日,某大队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大队于2025年1月22日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某公司,其申请执行的期限应当是2025年10月22日。现某大队于2025年12月19日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超过该期限,且未说明其有正当理由,故其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2026年1月7日,法院作出裁定:驳回申请人某大队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

【点评】对于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申请后,人民法院不是直接执行,而是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若认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将裁定准予执行,并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若不符合则驳回申请。按照法律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本案,姑且不论以上处罚是否适当,单就其申请时间看,已经明显超过了法定期限,裁定驳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上一条:抱歉,暂无数据
下一条:基层消防工作责任主体履职风险与防范
返回列表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