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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的期限
发布时间:2020-03-22 作者:曹刚 浏览:2007
火灾事故调查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两种。对于没有人员伤亡,直接财产损失轻微,当事人对火灾事故事实没有异议,没有放火嫌疑的火灾,可以适用简易调查程序。适用简易调查程序的,可以当场制作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由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当事人签字或者捺指印后交付当事人。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在二日内将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报所属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适用一般调查程序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接到火灾报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火灾事故认定;情况复杂、疑难的,经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是,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检验、鉴定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消防救援机构做出火灾事故认定书,应当在七日在送达。可以直接送达,也可以公告送达。使用公告方式送达火灾事故认定书的,公告期为二十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因此,以公告方式接受送达的火灾事故当事人,其十五日的复核期限应当自公告期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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