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18日(除夕)22时34分许,汪清县某村被告王某院内菌棚东侧的草堆先起火,后火势蔓延将被告王某,原告于某的菌棚、马棚及棚内物品烧毁,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
2015年3月10日,汪清县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结论为火灾起火部位位于王某院内草堆,起火原因为燃放的烟花爆竹引发火灾。但未查到燃放者。后原告于某起诉被告王某赔偿财产损失。
法院认为,在一方所有的草垛发生火灾殃及相邻的另一方,造成另一方受害的火灾侵权纠纷中,应当采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作为占有使用起火草垛和菌棚的被告王某应举证证明由谁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被告的原因所造成,在其未能举证证明火灾是上述情形造成的情况下,本院认定被告王某对其所有的草垛、菌棚存在疏于管理和防范的过失,且未能及时控制火势蔓延,对本次火灾的发生具有过错,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015年12月27日,汪清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于某火灾事故损失28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