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刚律师
明知违章建筑仍然承租  如何划分火灾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8-07-25 作者:曹刚 浏览:2555

2009 3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间,被告多次未能按期足额支付租金。2012 1013日系争场地发生火灾,烧毁了1号楼整幢房屋,剩下的部位仍由被告在使用。之后,双方因租赁物返还和火灾损失承担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双方争议焦点包括:一、本案所涉的租赁合同的效力;二、租赁合同无效或被解除后的责任承担;三、火灾成因及损失的责任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系争建筑物至今仍未取得相应的权属证明,并非合法的建筑物,故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应属无效合同。

其次,关于合同无效的责任分担。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时,均明确知晓系争房屋建筑物的权属情况,对于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对于合同无效后的损失双方应分别承担50%的责任。

本案发生火灾的部位系被告自行搭建的 4 号楼,故原告对系争房屋并没有物业管理职责,再考虑到消防泵房内的设施系由被告建造和配备,其所配备的消防设施存有缺陷,致使消防队不能及时灭火,从而导致损失扩大。因此,被告作为系争房屋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对火灾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另鉴于原告提供的建筑物系违法建筑,导致无法办理正常的消防验收备案手续,且原告作为系争场地的出租人,对于系争场地及建筑物亦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及监管义务,故原告对于火灾导致的损失承担次要责任,院认为应由原告承担 20%的责任,被告承担 80%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无被告向原告返还承租房屋及场地支付使用费;原告、被告按照判决数额赔偿对方财产损失。

上一条:未查获肇事者 法院判决燃放烟花爆竹赔偿
下一条:别人家的老板 为失火员工顶罪
返回列表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