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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首层到顶层,消防电梯运行时间不能超过60秒
发布时间:2017-08-22 作者:曹刚 浏览:4244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于2015年5月1日实施,《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同时废止。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的规定,消防电梯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设置范围

下列高层建筑应设消防电梯:
1、一类公共建筑。
2、塔式住宅。
3、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或通廊式住宅。
4、高度超过32m的其它二类公共建筑。

二、设置数量

1、当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0m2时,应设1台。
2、当大于1500m2但不大于4500m2时,应设2台。
3、当大于4500m2时,应设3台。
消防电梯可与客梯或工作电梯兼用,但应符合消防电梯的要求。

三、设置要求

1、消防电梯宜分别设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
2、消防电梯间应设前室,其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0m2;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0m2。当与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时,其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00m2;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0m2。
3、消防电梯间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在首层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4、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具有停滞功能的防火卷帘。
5、消防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
6、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其它电梯井、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隔开,当在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7、消防电梯的行驶速度,应按从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超过60s计算确定。
8、消防电梯轿厢的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9、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应采取防水措施。
10、消防电梯轿厢内应设专用电话;并应在首层设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
11、消防电梯间前室门口宜设挡水设施。
  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排水设施,排水井容量不应小于2.00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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