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穿原告混淆火灾事实,法院驳回其全部的诉讼请求
发布时间:2025-10-12 作者:曹刚 浏览:478
这起案件标的额不大,决定承办的原因是此案比较特别。一是火灾原因是“不能排除电气故障引燃”,二是原告被告存在共同危险行为为理由,同时起诉了6家电器厂商。
事件经过
2023 年 11 月 3 日,原告房屋发生火灾。经当地消防救援机构调查,认定起火部位为案涉房屋客厅西墙处;起火点为客厅西墙中部至西墙北端近门洞处;起火原因为排除人为放火、物质自燃、生活用火不慎、外来火种和遗留火种,不能排除电气故障引燃周边沙发等可燃物,并扩大成灾。
原告诉请和理由
2025年3月,原告起诉六家企业,要求赔偿房屋损失和贬值损失。称其与消防员确认,起火原因不能排除起火部位范围内电器设备故障引燃周边沙发等可燃物,并扩大成灾。起火部位范围内电器设备包括筋膜枪、洗地机、音箱和电子烟。原告认为火灾的危险源来自上述电器,六被告作为生产者和销售商,应对原告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成立,举证13份386页的书证,包括消防救援机构的现场勘验笔录和鉴定报告等。
我方答辩
我决定接受音箱厂家的委托后,随即组织火爆团队慎重研究分析案件,根据事实和证据,确定以下答辩思路:
首先,反驳原告事实主张:
一是指出原告混淆事实。将《火灾事故认定书》中“电气故障”篡改为“电器设备故障”,电气故障包括用电线路故障和用电设备故障。
二是指出原告隐瞒基本事实。原告隐瞒了起火部位有 11 条用电线路经过的事实,本案不能排除原告自身用电线路发生电气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
其次,反驳原告起诉理由:
一是提出本案不存在共同危险行为。被告产品是合格产品,原告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曾出现故障或者存在质量缺陷,本案全部证据均无法证明是被告原因引发火灾。
二是提出本案存在原告自身过错致灾可能。导线、用电设备的安装和使用不当等都会引发电气火灾,原告混淆和隐瞒事实的行为,有逃避转嫁责任的嫌疑。
再次,积极举证。收集证据、举证,以证明我方答辩观点成立。
出庭,我决定指派戴晨曦律师作为代理人出庭应诉。
审理和判决
本案先后于5月、8月两次开庭审理。法院采纳了我方的答辩观点和举证,2025年9月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至此,我方完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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