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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某地消防队向社会发出关于征求 《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意见的通知。包括检测和维护保养两种合同。
诧异的是,虽然消防救援机构负有监督管理消防技术服务的职责,但没有管理合同的职责。
按照《民法典》《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合同监督管理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范围。《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制定合同示范文应当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
另外,按照《民法典》,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可否认为,消防救援机构的做法干涉了当事人合同自由,不利于营商环境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