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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机构火灾原因调查工作,因不公开、不透明、不说理而难以令人信服,是个不争的事实,其中既有规章的内容缺陷,也有机构的程序单边以及个人的能力不足等因素,导致实践中当事人寻求法律救济的难度很大。
尤其是适用简易程序的火调案件,尽管事主认可调查结论,但是由于具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未作为当事人参与调查;有的损失数额达数十万,相关各方分歧明显;有的事故原因责任等存在异议……,因而常出争议。
简易程序不能申请复核,实际导致对结论存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要么自认倒霉,要么选择向上级申诉。
可是,申诉结果大都不如愿,既有事实理由不充分的遗憾,也有上级怠于履行监督职责的原因。
日前,本团队办理了一起申诉案件。某消防救援支队适用简易程序调查的一起火灾案件,事主以外的当事人对起火点、起火原因有异议,委托本团队代其起草申诉书,向当地消防救援总队提出申诉。最终,上级机构支持了申诉请求,决定撤销原简易认定结论,责令原认定机构适用一般程序重新调查。
超乎预料的有两点:
一是,上级机构仅凭申诉书等书面材料便做出了以上决定,原本为费一番口舌而作的相关准备,根本没有机会施展。
二是,从春节前邮寄申诉材料到春节后反馈结果,实际只用了不到2周的时间(扣除春节假期)。
案件虽小,但我很愿意理解为:有的地方尤其总队级机构,对于群众的维权诉求给予了应有的重视,体现在个案处理上的具体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