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在哪里?法院终审裁定住建局的闪爆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不可诉
发布时间:2025-02-05 作者:曹刚 浏览:446
原告张某某、单某对县建筑工地施工和城乡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与HJ住建局作出的涉案《**县河北新村“7.20”燃气闪爆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有异议,以HJ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被告,某某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向HJ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调查报告。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认为该调查事故报告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质上不良影响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张某某、单某请求撤销《HJ县河北新村“7.20”燃气闪爆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遂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张某某、单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HJ县建筑工地施工和城乡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与HJ住建局作出的涉案《HJ县河北新村“7.20”燃气闪爆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仅是对HJ县河北新村2号楼101室“7.20”爆炸事故的原因分析、判断,就各方当事人行为与爆炸事故之间事实因果关系作出的结论,是一种事实性认定,其本身并未直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根据《公安部关于对火灾责任认定不服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规定;“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与火灾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其行为在火灾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而作出的结论,其本身并不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是一种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受案范围。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申请重新认定”。故HJ县建筑工地施工和城乡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与HJ住建局作出的《HJ县河北新村“7.20”燃气闪爆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认为,此案有两个问题值得研究:
一是事故属性。涉案调查报告采用“燃气闪爆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描述,事故到底是燃气闪爆,还是火灾?
二是职权范围。被告HJ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者HJ县建筑工地施工和城乡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是否具有调查火灾事故的法定职权?
特别要注意的是,我认为本案适用法律存在明显错误。
2009年5月21日,公安部颁布《关于废止和修改消防工作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公通字〔2009〕29号),决定废止《关于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公复字〔2000〕3号)。二审法院将已废止批复作为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毫无疑问是错误的。
遗憾的是,原告律师和办案法官都不了解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充分说明,专业的事还是由专业律师来办理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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