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总队党委书记政治委员受贿1100万元
发布时间:2024-08-11 作者:曹刚 浏览:952
2024年8月7日,裁判文书网发布陈某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24)云0302刑初149号。五年间,陈某森甲向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政治委员黄某明行贿1100万元。判决书内容摘录如下:
被告人陈某森甲,男,1976年9月11日生,初中文化,原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户籍地广东省龙门县。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23年4月14日被曲靖市麒麟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10月12日被解除留置,同月14日被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11月14日被解除留置,当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以麒检刑诉〔2024〕Z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森甲犯行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4年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闻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森甲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被告人陈某森甲为在承揽广西消防总队消防装备釆购项目中谋取不正当利益,请托时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政某(另案处理)为其提供帮助,黄某明表示同意,二人约定由陈某森甲按照中标项目金额6%至8%的比例给予黄某明好处费。2016年至2022年期间,陈某森甲在黄某明的帮助下,使用其注册经营、实际控制经营以及联系合作的9家生产厂家先后中标广西消防救援总队、各支队及大队共计15个消防装备采购项目,签订采购合同金额共计人民币14604.88万元。陈某森甲按照采购合同金额6%或者8%的比例计算后,于2018年至2022年每年2月份左右,与黄某明见面对接应当给予黄某明的好处费,二人确认金额后,黄某明授意好处费由陈某森甲保管。五年期间,陈某森甲共计送给黄某明好处费人民币1100万元。2019年被告人陈某森甲投资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某某酒店项目向黄某明借款,经黄某明同意,陈某森甲先后将上述1100万元用于某甲酒店项目投资。陈某森甲被留置后,已将1100万上交了调查机关。
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陈某森甲在承揽广西公安消防总队2016年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釆购项目过程中,请托黄某明为其提供帮助,黄某明利用职务便利,安排下属在项目采购过程中对陈某森甲的公司给予关照,后陈某森甲名下的东莞市某某器材有限公司顺利中标。2018年2月底,陈某森甲送给黄某明好处费人民币130万元。
2.2017年至2018年,陈某森甲在承揽广西公安消防总队2017年至2018年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招标供货商项目、钦州储备库车辆装备项目和2018年东盟论坛车辆装备采购项目过程中,请托黄某明为其提供帮助,黄某明利用职务便利,安排下属在项目采购过程中对陈某森甲的公司给予关照,后陈某森甲公司顺利中标。2019年2月底,陈某森甲送给黄某明好处费人民币160万元。
3.2019年,陈某森甲在承揽广西消防救援总队2019年灭火救援物资储备库装备采购项目、广西消防救援总队综合应急救援机动支队装备采购项目、2019年灭火救援器材入围采购项目、2019年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入围采购项目、2019年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入围采购项目(重采)等五个项目过程中,请托黄某明为其提供帮助,黄某明利用职务便利,安排下属在项目采购过程中对陈某森甲的公司给予关照,后陈某森甲公司顺利中标。2020年2月底,陈某森甲送给黄某明好处费人民币420万元。
4.2020年,陈某森甲在承揽广西消防救援总队2019年灭火救援物资储备库装备采购项目、2019年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入围采购项目、2020年度上半年车辆装备集中采购项目等3个采购项目过程中,请托黄某明为其提供帮助,黄某明利用职务便利,安排下属在项目采购过程中对陈某森甲的公司给予关照,后陈某森甲公司顺利中标。2021年2月底,陈某森甲送给黄某明好处费人民币250万元。
5.2020年至2022年期间,陈某森甲在承揽广西消防救援总队2020年下半年消防车辆及灭火救援器材采购项目、2020年下半年消防车辆及灭火救援器材采购项目(重采)、广西消防救援队伍水域救援装备采购项目、2021年上半年消防用服装和器材装备采购项目、2021年上半年消防装备采购项目等5个采购项目过程中,请托黄某明为其提供帮助,黄某明利用职务便利,安排下属在项目采购过程中对陈某森甲的公司给予关照,后陈某森甲公司顺利中标。2022年2月底,陈某森甲送给黄某明好处费人民币140万元。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被告人陈某森甲为承揽广西消防总队消防装备采购项目,请托时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党委书记、黄某明(另案处理)为其提供帮助,二人约定由陈某森甲按照中标项目金额的6%至8%给予黄某明好处费,并约定好处费由陈某森甲保管。2016年至2022年,陈某森甲在黄某明的帮助下,使用其注册经营、实际控制经营以及联系合作的9家生产厂家先后中标广西消防救援总队及其下属单位共计15个消防装备采购项目,签订采购合同金额共计人民币14604.88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18年至2022年每年2月份左右,陈某森甲与黄某明见面对接应当给予黄某明的好处费,分别是:2018年130万元,2019年160万元,2020年420万元,2021年250万元,2022年140万元。五年期间,陈某森甲共计送给黄某明好处费1100万元。2019年陈某森甲投资广东省龙门县某某酒店项目向黄某明借款,经黄某明同意,陈某森甲先后将上述1100万元用于酒店投资。陈某森甲被留置后,已将1100万元上交调查机关。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森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构成行贿罪,且行贿数额达1100万元,属情节特别严重。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陈某森甲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备自首情节,案发后退缴了全部行贿款项,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其辩护人所提,陈某森甲具备自首情节,其认罪认罚,悔罪态度真诚,陈某森甲积极主动全额退赃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提,本案应认定为行贿未遂,经查,陈某森甲主观上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与受贿人达成行受贿的合意,且在征得受贿人黄某明的同意下对行贿款项进行保管,后又在黄某明的同意下,陈某森甲将行贿款项进行了其他投资,客观上陈某森甲已经完成了行贿行为,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且已既遂,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人陈某森甲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陈某森甲被先行羁押182日,折抵刑期182日,即自2023年10月14日起至2030年4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某森甲退缴的人民币1100万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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