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刚律师
消防大队败诉。只因为一个细节
发布时间:2024-08-01 作者:曹刚 浏览:765
某地消防救援大队针对发现的隐患向企业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企业在限定期限内全部整改。期限届满后。消防救援大队进行复查,发现部分隐患没有整改完毕,于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企业罚款15000元的处罚。
企业不服,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不久,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维持。企业仍不服,遂以某地消防救援大队和市人民政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被告某地消防救援大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确认被告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违法。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某地消防救援大队、被告市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二被告对一审判决没有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被告为什么会败诉?为什么不上诉?
本案被告败诉,不是由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而是因为一个细节。
原来,被告消防救援大队于2022年8月1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企业)在2022年10月8日领取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时,被告要求原告书写签收日期为2022年8月19日,一审法院据此认定程序违法。
就这样败诉了,冤不冤?值不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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