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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突发事件应对法》中的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队伍
发布时间:2024-07-03 作者:曹刚 浏览:1283

日前,《突发事件应对法》经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将自2024111日起施行。因20078月审议通过原《突发事件应对法》时,应急管理部尚未组建。故此次修订增加了应急管理部门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相关内容。

新法有4处提到应急管理部门

一是明确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分工负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并指导、协助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应部门做好有关突发事件的应对管理工作。突发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其中,应对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属应急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

二是有关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增强有关应急预案的衔接性和实效性。

三是有关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和管理,规定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统筹、指导全国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应急避难场所标准体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四是有关应急救援职业资格。规定专业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应急救援职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 年版),应急救援员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但根据201912 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拟依法调整为准入类职业资格。

新法有2处提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

一是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包括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有关负责人。

二是明确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综合性常备骨干力量,与2018年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综合性常备应急骨干力量”的提法相对照,略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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