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银川燃气爆炸事故,对责任人冻结资产的法律依据
发布时间:2023-06-23 作者:曹刚 浏览:1064
6月21日20时40分许,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富洋烧烤店发生燃气爆炸。目前爆炸事故已致31人死亡、7人受伤(危重1人、中度烧伤2人、轻症2人、玻璃划伤2人)。伤亡惨重,令人痛心!
目前,事故具体原因正在调查,已启动问责程序。市长公开道歉。该起事故已构成特别重大事故,依法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媒体披露“根据公安、消防部门询问笔录,打119报警人冯红娟(烧烤店店员)和马成军(烧烤店后厨配菜师傅)反映,爆炸前一小时左右闻到有煤气泄漏,发现液化气罐阀门坏了,就让李志翔(烧烤店后厨烧烤主管)去买阀门,回来后在更换阀门过程中发生了爆炸”。
事发后,“富洋烧烤店很快连夜注销。据当地人介绍,涉事烧烤店老板马某,是当地的企业家,身家上千万”。
目前,公安部门已依法对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中的烧烤店店长、股东和工作人员等9人进行控制,并冻结其资产。
我重点关注的是冻结资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事故调查无论是燃气事故,还是火灾事故,抑或生产安全事故,都没有对责任人采取冻结资产的规定内容。此前在国内也没有公开案例。这里的法律法规包括《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等。
按照《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等资金,债券、股票、基金份额和其他证券,以及股权、保单权益和其他投资权益等财产。
201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人民银行、林业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民航局联合印发《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的通知。明确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以查封、冻结等方式固定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产和物品,包括:
(一)犯罪所得及其孳息;
(二)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工具;
(三)其他可以证明犯罪行为是否发生以及犯罪情节轻重的财物。
眼前,可以做特殊情况特别手段的解释。
但我在思考两个问题,一是今后制定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时,会不会规定事故调查处理可以对责任单位和个人采取冻结资产措施?二是各地会不会效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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