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刚律师
山东省德州市平原6.11火灾事故申诉案
发布时间:2015-05-29 作者:曹刚律师网 浏览:4172
2014年6月11日,山东省平原县恩城镇某家具厂发行火灾,烧毁房屋、仓库、电缆和室内物品等财物500余万元,过火面积999,5平方米。公安消防部门认定起火部位位于家具厂成品仓库内,距成品库北侧隔墙0至3,2米,距成品库东侧隔墙0.9米至5.9米的空间范围内;起火原因为排除外来飞火、遗留火种、电气线路故障、放火和自燃等引发火灾的可能,不排除雷击引发火灾的可能。 当事人不服火灾事故认定结论,向上级公安消防部门申请复核未得到支持,便采取极端手段表达诉求,亦未得到支持。当事人委托曹刚律师对此起火灾认定结论进行分析论证。曹刚律师对当事人提供的从公安消防部门复制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气象资料和技术鉴定结论进行认真研究,对照消防技术规范、标准和相关消防法规,做出了否定雷击致灾的结论,并向当事人提供的《法律意见书》。当事人凭此成功维权。 曹刚律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起草人之一。辽宁省自然科学技术成果奖获得者。北京市炜衡火灾爆炸与应急管理法律专委会主任。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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