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9日13时20分,位于沈阳市大东区朱尔村永功钢材市场B区发生火灾,烧毁部分彩钢棚顶和商品。当天,大东区消防大队做出沈大公消火认字【2014】第2009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此起火灾系屋主孟某指使于某在顶棚铺设彩钢板时,由于于某吸烟将烟头插入苯板后引燃苯板等可燃材料发生火灾。"
大东区公安分局(望花派出所)于当天将于某、孟某给予拘留13天处罚。拘留执行完毕后,孟某不服处罚决定,委托曹刚律师代理行政复议诉讼。
曹刚律师全面了解了案件事实,发现消防机构认定火灾基本事实存在张冠李戴的错误,火灾原因认定和拘留处罚决定均无事实根据,便先对拘留处罚提起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维持大东区公安分局的对孟某处以十三日拘留的处罚决定。孟某不服,向大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大东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最终依法撤销了大东区公安分局对孟某的行政拘留处罚决定。
曹刚律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起草人之一。辽宁省自然科学技术成果奖获得者。北京市炜衡火灾爆炸与应急管理法律专委会主任。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