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9日13时20分,位于沈阳市大东区朱尔村永功钢材市场B区发生火灾,烧毁部分彩钢棚顶和商品。当天,大东区消防大队做出沈大公消火认字【2014】第2009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此起火灾系屋主孟某指使于某在顶棚铺设彩钢板时,由于于某吸烟将烟头插入苯板后引燃苯板等可燃材料发生火灾。"
大东区公安分局(望花派出所)于当天将于某、孟某给予拘留13天处罚。拘留执行完毕后,孟某不服,委托曹刚律师,对火灾事故认定结论申请复核。经认真研究相关资料,曹刚律师代理当事人向沈阳市消防局提出复核申请。
4月11日,沈阳市消防局责令大东区公安消防大队将火灾事故调查结论更改为:"此起火灾系于某在为永功钢材市场承租户孟某搭建简易棚施工过程中,坐在与要搭建的简易房相邻的彩钢棚休息时,将烟头插入苯板后引燃苯板等可燃材料发生火灾。"为下一步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公安机关的拘留处罚决定打下了坚实基础。
曹刚律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起草人之一。辽宁省自然科学技术成果奖获得者。北京市炜衡火灾爆炸与应急管理法律专委会主任。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