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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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起草人之一,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起草人之一。代理震惊全国的浙江杭州622保姆纵火案,吉林长春李氏婚纱梦想城724重大火灾,河北固安京东仓库1218火灾,内蒙鄂尔多斯购物中心613火灾,湖南新田1017特大森林火灾,哈尔滨北龙温泉酒店825重大火灾等案件。原任辽宁省消防局法制处处长,参加沈阳商业城特大火灾事故调查,主持沈阳万达广场828特大火灾责任调查工作。现为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证号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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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生产经营性意外火灾事故”,为什么公职人员没被问责?
发布时间:2026-07-10 作者:1783612800 浏览:22
事故问责力度越来越大,消防执法人员在事故调查中全身而退的案例,并不多见。但确实有这么一起——事故性质被定为“非生产经营性意外火灾事故”,没有一名公职人员被建议问责。

背景
虽然国家法律没有明确定义,但“生产经营性火灾”横空出世后,随之出现了各种“非生产经营性火灾”:
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湖南衡东洣水郎朗炒货铺3•6一般火灾;
非生产经营性责任事故——湖南芷江县碧涌镇居民自建房1·11”较大火灾;
非生产经营性场所火灾责任事故——广东肇庆端州区黄岗街道8·15较大火灾;
非生产经营性消防安全责任事故——湖南祁东县陈某某家6·10火灾;
非生产经营性一般火灾事故——安徽淮南田家庵区洞山街道12·5火灾;
非生产经营性较大火灾事故——广东汕头潮南区司马浦镇6·14较大火灾
非生产经营性较大亡人火灾事故——湖南慈利县零阳镇12·14火灾;
……
名称五花八门,但结果相同,每起都有公职人员被问责。出事故必问责,成为公职人员尤其是消防执法人员必须直面的现实。

事故简介
今年4月8日凌晨,某社区一处院落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300平方米。火灾造成1人死亡,房屋屋顶,室内厨具、家电等不同程度烧损。事故调查组认定起火点位于院落西侧围墙外西侧废旧回收物堆垛通道北侧,起火原因为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废旧回收物等可燃物引发火灾,起火物为院落内外堆放的废旧回收家电。事故性质被认定为“非生产经营性意外火灾事故”。虽然事故调查报告指出了存在的主要问题,但没有公职人员被建议问责。

事故定性是免责关键
事故性质确定为非生产经营性意外火灾事故,非生产经营性和意外,这两个关键词叠加影响了追责逻辑。

“非生产经营性”,事故调查的牵头部门是消防救援机构而非应急管理部门,调查依据是消防法规。

“意外”一词,将事故发生归因于不可预见、不可抗拒的因素,而非人为故意或过失。意味着排除了“履职不到位导致事故”的因果关系。点睛之笔,对于免责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曹刚律师提示
这起案例虽然不代表“非生产经营性意外”一定能免责,但它提供了一个值得研究的样本——在事故问责日趋严格的背景下,定性的精准与否,直接决定了公职人员的命运走向。

事故调查中难以回避的是事故定性,同样是一起火灾,是“生产经营性”还是“非生产经营性”,适用的法律、调查主体、追责逻辑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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