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起草人之一,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起草人之一。代理震惊全国的浙江杭州622保姆纵火案,吉林长春李氏婚纱梦想城724重大火灾,河北固安京东仓库1218火灾,内蒙鄂尔多斯购物中心613火灾,湖南新田1017特大森林火灾,哈尔滨北龙温泉酒店825重大火灾等案件。原任辽宁省消防局法制处处长,参加沈阳商业城特大火灾事故调查,主持沈阳万达广场828特大火灾责任调查工作。现为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证号121...
日前,某区政府公开了观山湖区“1·18”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曝出区住建局工作人员因该起火灾被建议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我看过完整报告后,有点小惊诧。
2026年1月18日15时05分许,位于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E区14栋2单元701号发生火灾,受灾户1户,过火面积约12平方米,事故造成2人死亡,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约208776.21元。事故调查组认定起火原因为室内的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堆放的可燃物所致。
调查报告认定物业公司、消防维保企业存在问题,对单位和相关人员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和项目主管梁某涉嫌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认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消防救援大队、街道办事处等监管履职存在问题。
令人惊诧的是,调查报告提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周某某,负责物业行业领域消防工作,对物业行业领域突发事件信息掌握不及时,区住建局直到当日21时许才知晓火灾信息,建议移交区纪委区监委进行处理。
据我了解,国内以这个理由问责公职人员的,此为首例。有同事认为对区住建局工作人员周某某的处理建议过重,你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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