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起草人之一,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起草人之一。代理震惊全国的浙江杭州622保姆纵火案,吉林长春李氏婚纱梦想城724重大火灾,河北固安京东仓库1218火灾,内蒙鄂尔多斯购物中心613火灾,湖南新田1017特大森林火灾,哈尔滨北龙温泉酒店825重大火灾等案件。原任辽宁省消防局法制处处长,参加沈阳商业城特大火灾事故调查,主持沈阳万达广场828特大火灾责任调查工作。现为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证号121...
我想谈谈第二个课题,昨天我在立法会跟大家说过。我想强调两点,第一点是除了消防同事,正如我昨日提过有很多新措施,包括加强巡查、引入新科技和新策略,其实有关的管理公司和业主也可以帮忙。举例来说,消防同事很努力地巡查,包括现时「便装」都会巡查,希望发现一些消防隐患,让有关人士可以改善。然而,我们(消防人员)总不能天天在处所站岗。有些报章都报道过,我们(消防人员)离开后,(防烟)门又继续被人打开。我们认为住客在这方面可以帮忙,所以我们接下来计划训练一些住客,令他们有些防火意识,还有一些基本防火措施,让他们自己在大厦内采取巡查,如发现有问题,除可即时通知管理公司或相关人士改善外,亦都可以向消防处申报,令我们采取执法行动更加有效。
我亦想说说,有关立法方面,我们正在研究包括我刚才所说的管理公司某些部分的责任,是否可以除了行政措施之外,以立法方式处理呢?另外,就着一些很容易证明的违规行为,例如摆放物品阻塞通道,走火门上锁等,采取可以即时票控的形式处理。就着注册承办商,如果他们提供虚假或者误导的资料,现时最高刑罚是罚款五万元,我们认为应该大幅提高,包括判处监禁刑罚。就着消防设备暂停使用方面,由现时的事后申报,改为事前向消防处汇报,以及在消防处作出批准后才可以进行。我希望这两点能协助救火和避灾方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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