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起草人之一,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起草人之一。代理震惊全国的浙江杭州622保姆纵火案,吉林长春李氏婚纱梦想城724重大火灾,河北固安京东仓库1218火灾,内蒙鄂尔多斯购物中心613火灾,湖南新田1017特大森林火灾,哈尔滨北龙温泉酒店825重大火灾等案件。原任辽宁省消防局法制处处长,参加沈阳商业城特大火灾事故调查,主持沈阳万达广场828特大火灾责任调查工作。现为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证号121...
再分享一则与前两篇一样的真实案例。
李某,男,1990年生人。在消防队工作了9年多,因为体检发现他的心率低于每分钟60次,消防队与他解除了劳动关系,双方便对簿公堂。事件经过和结果如下:
2015年1月,原告李某应聘到某县消防大队,最开始从事的是接警工作,后来岗位调整为政府专职消防员,月工资3750元。
2024年5月,某县消防救援大队组织体检发现李某心率低于每分钟60次,诊断为窦性心动过缓,遂让李某休假,进一步检查身体。8月份,县医院、某大学第二医院分别对李某进行检查,平均心率分别为60bpm、61次/分(注:bpm指安静状态下每分钟心跳的次数)。
2024年9月初,李某两次到某大学第二医院检查,医院诊断结果为“心内结构及心功能未见明显异常、心电图未见明显异常、平均心率在每分钟60次~100次之间、健康查体未见异常,可以正常工作”。
2024年9月10日,某县消防救援大队与李某解除劳动关系,同时表示愿支付经济补偿金37500元。李某不接受,双方遂起争议。
李某主张,医生说其身体为运动员体质,心动过缓等属于正常现象,无需治疗。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要求赔偿75000元。
某县消防救援大队答辩,消防救援工作具有高危性,李某心率指标不符合《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同意给付37500元经济补偿金。
本案经历了劳动仲裁,法院一审、二审程序,2025年4月作出了生效判决。二审法院认为:
某县消防救援大队未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李某本人或额外支付李某一个月工资,且未将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通知工会,因此,其解除与李某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八十七条规定,按照法定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李某工作年限9年8个月及月工资3750元,故抚松县消防救援大队应支付李某经济赔偿金75000元(3750×10×2)。
最终,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某县消防救援大队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5000元。
注:《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GBZ221-2009)4.1.1.2.b) 心率:安静状态下每分钟60次至100次之间或每分钟50次至59次之间的窦性心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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