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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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起草人之一,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起草人之一。代理震惊全国的浙江杭州622保姆纵火案,吉林长春李氏婚纱梦想城724重大火灾,河北固安京东仓库1218火灾,内蒙鄂尔多斯购物中心613火灾,湖南新田1017特大森林火灾,哈尔滨北龙温泉酒店825重大火灾等案件。原任辽宁省消防局法制处处长,参加沈阳商业城特大火灾事故调查,主持沈阳万达广场828特大火灾责任调查工作。现为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证号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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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消防员安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12-14 作者:1765641600 浏览:18
人员类别
一、退出消防员
经组织批准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的预备消防士、消防士和消防长。
二、 各类安置方式的退出消防员
(一)一次性安置退出消防员。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连续工作不满12年的,或者连续工作满12年、不符合退休条件,选择以一次性安置方式安置的退出消防员。
(二) 分阶段安置退出消防员。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连续工作满20年、不符合退休条件的,选择以分阶段安置方式安置的退出消防员。
(三) 转岗退出消防员。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连续工作满12年、不符合退休条件的;连续工作不满12年,在火灾扑救、抢险救灾、训练演练或者重大消防安保等遂行任务中因公致残达到规定等级的,或者是烈士子女的,选择以转岗方式安置的退出消防。
(四) 退休消防员。符合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退休条件的,经组织批准以退休方式安置的退出消防员。
三、集体转改消防员
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武警部队跨军地改革军事人力资源工作实施意见》《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原公安消防部队、武警森林部队现役士兵于2018年集体退役、随队转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套改并授予相应消防救援衔的消防员(含2017年9月入伍的义务兵退役后以“直通车”方式录用的消防员)

安置补助类别
一、安置金
根据不同安置方式,按照相应项目标准核定,发给退出消防员的专门经费。一次性安置、转岗、分阶段安置的安置金分别为一次性安置补助、转岗安置补助、逐月退出金。安置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纳入国家消防救援局部门预算。
(一)一次性安置补助。发放范围为选择一次性安置方式的退出消防员;一次性安置补助由退出消防员离队前负责工资供应的单位,在其离队前一次性发放。
(二)转岗安置补助。发放范围为选择转岗方式的退出消防员;转岗安置补助发放方式与一次性安置补助发放方式相同,由原负责工资供应的单位在其离队前一次性发放。
(三)逐月退出金。发放范围为选择分阶段安置方式的退出消防员;逐月退出金自消防员批准退出下月至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按月发放,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不再发放。逐月退出金由退出消防员离队前所在单位、安置地消防救援支队(含负责工资供应的消防救援大队,下同)共同核定标准;由安置地市级(含省、自治区直辖县,直辖市下辖县,下同)退出安置工作机构核准标准;由安置地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发。
二、地方政府经济补助
对一次性安置的退出消防员,退出时所在地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在一次性安置补助的基础上自主安排经济补助。具体标准和发放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退出消防员接收安置

第一节   集中审核档案
一、 集中审档
应急管理部政治部会同国家消防救援局,组织省级安置机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各总队,对所有原工作单位驻地和安置地不在同一省份的退出消防员开展集中审档。由省级安置机构审核本省份拟接收安置退出消防员人事档案,重点审核安置方式、安置地标准条件等重要信息,对转岗退出消防员量化评分进行复核,并在《退出消防员转岗量化评分表》上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二、 现场移交
(一)档案审核通过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各总队按安置计划,将本单位退出消防员人事档案现场移交相应省级安置机构。
(二)档案材料不规范、不完整、有疑义等原因审核未通过的,拟接收安置的省级安置机构与其原所在总队沟通,按期补充完善相关资料。
三、因特殊情况调整安置计划
对因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确需更改安置方式或者跨省份调整安置地的退出消防员,于集中审档工作结束后7日内,由本人向所在支队级以上单位提出调整申请,由国家消防救援局审核申报,应急管理部会同相关部门调整安置计划。

第二节   一次性安置
一、转递档案
省级安置机构向安置地市级、县级安置机构逐级移交档案,台账信息核对无误后签字交接,安置地县级安置机构对接收的档案情况登记造册。
一次性安置的退出消防员人事档案,由安置地县级安置机构,按规定转递至安置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流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
二、报到登记
(一)档案审核通过后,安置地省级安置机构向一次性安的退出消防员原所在总队级以上单位发送《退出消防员接收安置通知书》,明确报到时限和要求。支队级以上单位应及时向退出消防员发放接收安置通知书,开具行政关系、党(团)组织关系介绍信等报到材料。
(二)一次性安置的退出消防员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报到材料在规定时限内到相应安置机构报到,县级以上安置机构应按规定办理报到登记手续。
(三)安置地县级安置机构有序做好接收工作。提前了解掌握一次性安置退出消防员相关情况,报到时与其逐人面谈,并填写《退出消防员报到安置情况登记表》,留存基本信息和联系电话,重点了解其在队工作经历、身体和精神状况、专业技能特长等,对本人情况与档案记载明显不相符的,以及退出消防员反映与原所在单位有遗留问题未解决的,应与其原所在单位核实商议达成一致意见后按实际情况处理。谈话记录和报到情况应及时归档。对无特殊情况未按时报到等情形,应及时向一次性安置退出消防员原所在单位反馈并核实情况、协商处理。
三、 关系转接
一次性安置退出消防员办理社会保险转接手续时,各级安置机构应积极协助、提供便利。一次性安置退出消防员是党(团)员的,还需督促指导其按规定将组织关系及时转入安置地街道、乡镇党(团)组织。

第三节 分阶段安置工作流程
一、转递档案
省级安置机构向安置地市级安置机构移交档案,台账信息核对无误后签字交接。安置地市级安置机构接收档案后,将分阶段安置退出消防员档案转递至安置地消防救援支队,待其进行信息采集并核定计发标准后,向安置地县级安置机构移交。分阶段安置的退出消防员人事档案,由安置地县级安置机构,按规定转递至安置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
二、报到登记
分阶段安置退出消防员报到登记手续同一次性安置。
三、关系转接
分阶段安置退出消防员关系转接手续同一次性安置。
四、落实待遇保障
(一)逐月退出金信息采集核定。分阶段安置退出消防员离队前所在单位、安置地消防救援支队、安置机构应当在其批准退出的2个月内完成逐月退出金的信息采集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
1.离队前所在单位负责核定计发基数中的基本工资和消防救援职业津贴标准,核定计发比例和增发比例,将核定表格等相关资料及时归档。
2.安置地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核定计发基数中的地区性津贴补贴标准,将核定表格等相关资料及时移交至安置地市级安置机构予以归档。
3.安置地安置机构负责依据规定标准和相关资料核准逐月退出金数额,并将分阶段安置人员本人签字确认的核定表格等相关资料,一式两份分别留存备查、转送安置地消防救援支队。
如分阶段安置退出消防员对逐月退出金的标准和比例核定、数额核准有异议,应分别与离队前所在单位及安置地消防救援支队、安置机构复核后,再予确认。
(二)逐月退出金发放。从信息采集核定工作完成次月起,由安置地消防救援支队按月发放逐月退出金,并及时补发分阶段安置退出消防员自批准退出次月至信息采集核定工作完成当月的逐月退出金。
(三)逐月退出金发放方式。逐月退出金发放由安置地市级安置机构按照核准的标准和分阶段安置人员数量,编制每月发放明细,审核签章后转送安置地消防救援支队,由安置地消防救援支队按照发放明细将逐月退出金发放到分阶段安置退出消防员。
(四)逐月退出金调整。逐月退出金从开始发放的次年起,按照安置金管理规定予以调整。安置地市级安置机构按照规定办理的逐月退出金标准调整和发放补发,应及时将调整后的标准、补发数额、执行时间等编入每月发放明细。
(五)定期登记审核。安置机构应当建立分阶段安置退出消防员信息登记审核制度。每年1月至3月组织一次年度信息登记,采取现场或互联网的方式对分阶段安置退出消防员提供的社保记录、出入国境、奖惩情况等工作生活信息进行审核。
对年度信息登记审核通过的,按规定落实相关待遇;对年度信息登记审核未通过的,及时通知分阶段安置退出消防员补正有关信息;对发现的苗头性问题,及时约谈提醒。
按照安置金管理相关规定,做好分阶段安置退出消防员逐月退出金的停发终止、限定发放、取消发放等情形办理工作。

第四节 转岗工作流程
一、公示评分
应急管理部政治部会同国家消防救援局完成退出消防员集中审档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总队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采取适当方式,在队伍内部公示转岗退出消防员量化评分结果(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由本人签字确认,公示结果留档备查。《退出消防员转岗量化评分表》一式两份,一份由退出消防员所在总队级以上单位留存,一份归入退出消防员人事档案。
二、转递档案
省级安置机构向安置地市级、县级安置机构逐级移交档案,台账信息核对无误后签字交接,安置地县级安置机构对接收的档案情况登记造册。
三、归集岗位
各级安置机构要提前归集安置岗位,积极协调人社、国资等部门给予支持,为转岗退出消防员提供更多优质岗位选择。各地争取到的岗位数量原则上不少于接收转岗退出消防员人数的1.5倍,接收人数较少的还可适当提高比例。各级在制定岗位计划的过程中,可以以本级安置机构或应急管理部门的名义,向本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发函征求接收转岗退出消防员的意愿。
(一)中央和国家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央企总部安置。中央和国家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央企总部有接收退出消防员需求的,其主管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商应急管理部政治部,研究确定安置岗位,由应急管理部会同相关部门统筹使用。
(二)省级安置岗位
1.全国退出消防员安置计划下达后,省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组织、编制、人社、国资等相关部门科学合理归集省机关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等安置岗位。
2.安置地省级安置机构,应当制定安置岗位使用办法,明确省直单位岗位的使用原则。
(三)市级、县级安置岗位。安置地市、县级安置机构,待上级退出消防员安置岗位计划下达后,参照省级岗位归集流程落实本级岗位归集工作。
四、报到登记
转岗退出消防员报到登记手续同一次性安置。对临近报到期限仍未报到的转岗退出消防员,安置地县级以上安置机构应向其发放未按时办理报到手续告知书,督促其限期报到。告知书应包括报到最后期限以及未按期报到其所需承担责任等内容。
五、组织选岗
(一)公布岗位。安置地县级以上安置机构应通过线上和线下,对安置岗位、选岗规则进行公布,组织接收单位向转岗退出消防员详细介绍安置岗位工作性质、职责任务、薪酬待遇等情况。
(二)公布量化评分和选岗排序。安置地县级以上安置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公布转岗退出消防员量化评分、排序规则、人员排序等。
(三)选岗方式。安置地县级以上安置机构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选岗方案,可采取赋分选岗、双向选择等方式。
1.优先选岗。退出消防员在队工作期间个人被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或被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授予勋章和荣誉称号、给予表彰奖励的,不参加评分,直接由安置地政府优先安排工作。
2.赋分选岗。一般采取按量化评分排序的方式由高到低依次选岗,也可采取量化评分与考试考核评分相结合的方式按综合成绩由高到低排序依次选岗。
3.双向选岗。转岗退出消防员可在计划岗位内申报多个岗位,用人单位根据转岗退出消防员专业技能特长和岗位需求,从报名人员中择优录取。
(四)公开选岗。安置地县级以上安置机构组织转岗退出消防员进行选岗,期间视情采取全程摄像、第三方公证等监督措施,确保选岗过程公平公正。选岗结束后,安置地县级以上安置机构应公示选岗结果,并在选岗现场为转岗退出消防员开具《退出消防员转岗介绍信》,转岗退出消防员姓名、身份证号码、接收单位、落款日期等关键信息务必完整准确、无一错漏。
安置地县级以上安置机构,按规定向接收单位移交转岗退出消防员人事档案。
(五)报到上岗。转岗退出消防员应当持《退出消防员转岗介绍信》,在规定期限内到接收单位办理上岗手续。办理上岗手续时,安置地县级以上安置机构可结合实际选派专人送岗,送岗期间可视情组织开展座谈,向接收单位介绍转岗退出消防员情况,对落实转岗退出消防员有关待遇争取支持。
接收单位应当在安置地县级以上安置机构开出《退出消防员转岗介绍信》30日内安排退出消防员上岗,做好社会保险、党(团)组织关系转接,与转岗退出消防员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落实岗位相关待遇。接收单位在退出消防员办理上岗手续后,及时填写《退出消防员转岗介绍信》回执加盖公章,寄至安置地县级以上安置机构。
对临近规定期限仍未到接收单位办理上岗手续的,安置地县级以上安置机构应向转岗退出消防员发放限期办理上岗手续告知书,告知其未在规定期限报到将视为放弃转岗安置待遇,及其所需承担的相应责任。
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到接收单位办理上岗手续的,安置地县级以上安置机构应向转岗退出消防员发放视为放弃转岗安置待遇告知书,告知其放弃转岗安置待遇后所需承担的相应责任。
(六)回访接收单位。在《退出消防员转岗介绍信》开出30日后,安置地县级以上安置机构可视情采取电话、函询等方式,主要对退出消防员上岗、合同签订、工资待遇执行标准等进行了解,并做好登记。
六、特殊情形处理
(一)关于自愿放弃转岗待遇领取补助。选择转岗的退出消防员,因特殊原因在到接收单位报到前放弃转岗待遇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安置地县级安置机构逐级呈报省级以上安置机构审批。省级以上安置机构批准后,应当与转岗退出消防员签订《自愿放弃转岗安置待遇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有关情况函告其原所在总队级单位。
退出消防员原所在总队级单位,收到安置地省级安置机构转来的函件后,按照其选择一次性安置应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数额的80%发放补助。
(二)关于视为放弃转岗安置待遇。转岗退出消防员领取《出消防员转岗介绍信》介绍信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到接收单位办理上岗手续的,视为放弃转岗安置待遇。此类情形须逐级报省级以上安置机构备案。

来源:瓮安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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