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林某伟与女友吴某甲在浙江省温岭市经营女鞋网店。吴某甲在工作中与被害人同业人员刘甲相识后,对刘产生好感,并于2013年春节期间向林某伟提出分手。后林某伟无意中登陆吴某甲微博看到吴、刘二人互发的暧昧信息,认为吴提出分手与刘甲有关,遂对刘甲怀恨在心,欲实施报复。
同年2月23日2时许,林某伟从刘甲的微博上获知其网店新址,即产生损毁刘甲网店货物之念。随后,林某伟驾驶车牌号为浙J**G**的面包车来到温岭市××镇××村,步行至刘甲网店所在的中行西路106号楼房,确认刘甲网店位于该楼房一层及南面大门外临时搭建的铁皮棚后,林某伟在铁皮棚西侧靠近地面台阶连接处找到一个缺口,仰躺在地上将手伸入缺口,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屋内鞋盒,待看到火光后起身逃离现场。 火势迅速蔓延,消防部门接警后到场扑灭火灾,并救出部分租住人员,但租住在201室、202室的被害人许甲(殁年30岁)及其妻子许乙(被害人,殁年25岁)、儿子许某甲(被害人,殁年3岁)、女儿许某乙(被害人,殁年7个月)、父亲许某丙(被害人,殁年55岁)、母亲刘乙(被害人,殁年56岁)及租住在502室的被害人姚某(殁年25岁)、租住在505室的被害人胡某某(殁年27岁)均在火灾中被烧死,租住在402室的被害人郑某甲脚底被烧伤,火灾还造成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刘甲、许甲等财产损失共计604632元。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某伟犯放火罪一案,于2013年6月8日以(2013)浙台刑一初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林某伟犯放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林某伟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3年12月3日以(2013)浙刑一终字第1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林某伟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构成放火罪。林某伟因个人感情问题,为泄愤报复,深夜在住宅楼的附属建筑内放火,致无辜居民8人死亡、1人受伤,并使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2014年7月9日作出刑事裁定:核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浙刑一终字第155号维持第一审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林某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曹刚律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起草人之一。辽宁省自然科学技术成果奖获得者。辽宁省第八届律师协会立法咨询专门委员会委员,曾长期担任辽宁省消防局法制处处长,原武警上校。现为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火灾与消防法律事务部主任。 浏览火灾与消防法专业律师团队网站 可了解更多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