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5起典型案例,其中一起为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消防验收备案是具体行政行为,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011年10月24日,济南市旧城改造公司向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提出验收备案申请,要求对馆驿街以南棚户区改造工程1-8号楼的消防设施进行抽查验收。消防支队抽查后,认定为合格,并进行公示。但住户戴世华认为他楼洞内消防栓箱设置不符合消防安全设置规范,消防认定事实错误,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市高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属于技术性验收通知,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但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是建设工程消防设施质量监督管理的最后环节,备案结果中含有消防竣工验收是否合格的评定,根据《消防法》的规定,建设工程经公安消防机关验收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据此,消防验收备案结果具有拘束力,消防验收备案行为具有行政确认的性质,是消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裁定撤销原审裁定,指定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最高法认为,该判例的典型意义在于,作为消防安全的前置关口,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责任重大,却一直游离于司法审查之外,导致社会关注度低,程序透明性差,权力行使随意性大,作用难以充分发挥。本案首次明确了消防验收行为的行政确认属性,将它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具有重要的规则意义,有利于督促消防机关严格履行验收职责,更加有利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保障。
曹刚律师点评:建设工程竣工后,根据《消防法》第十三条,对于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工程实行行政许可,即消防验收。对于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建筑则实行消防验收备案,由申请人可以选择在网上和消防部门办公场所申报备案,消防部门按比例抽查。对于消防验收备案的性质,一直存在不同的理解。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判例,将消防验收备案确定为行政确认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维护群众合法利益,督促消防部门提高备案抽查质量,将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