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起草人之一,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起草人之一。代理震惊全国的浙江杭州622保姆纵火案,吉林长春李氏婚纱梦想城724重大火灾,河北固安京东仓库1218火灾,内蒙鄂尔多斯购物中心613火灾,湖南新田1017特大森林火灾,哈尔滨北龙温泉酒店825重大火灾等案件。原任辽宁省消防局法制处处长,参加沈阳商业城特大火灾事故调查,主持沈阳万达广场828特大火灾责任调查工作。现为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证号121...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到底是部门还是机构,有的人分不清。
有的人认为,除国家消防救援局以外,省级以下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都已经加挂消防救援局的牌子,应当成为“消防救援部门”或者“消防部门”。国家和地方的一些文件使用这种提法。
有的人认为,省级以下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不是由地方人民政府设立或者未经地方人大机关备案的,即便加挂了消防救援局的牌子,也不属于地方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消防法以及国家和地方的多数文件使用“消防救援机构”的提法。
到底该称“部门”还是“机构”,我曾发表文章阐释说明,感兴趣的可以点击链接查看。
今天检索到一个特别的行政诉讼案例,人民法院对于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作为诉讼主体有了新提法。。
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人胡某诉某区消防救援支队、某区人民政府行政答复及行政复议案中,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根据《消防法》第四条和《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某区政府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某区消防救援支队的行政行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定职权。
生效判决确认某区消防救援支队为“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这应当是“部门”和“机构”之外的第三种提法。
感兴趣的,可以到裁判文书网查看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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