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刚律师

曹刚律师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起草人之一,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起草人之一。代理震惊全国的浙江杭州622保姆纵火案,吉林长春李氏婚纱梦想城724重大火灾,河北固安京东仓库1218火灾,内蒙鄂尔多斯购物中心613火灾,湖南新田1017特大森林火灾,哈尔滨北龙温泉酒店825重大火灾等案件。原任辽宁省消防局法制处处长,参加沈阳商业城特大火灾事故调查,主持沈阳万达广场828特大火灾责任调查工作。现为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证号121...

查看更多
15504008705
经典案例
联系我们
联系电话:13066773119 024-31502119
传真号码:024-31502119
电子邮箱:caolawyer@sina.com
微信公众号:ChinaFireLawyer
地址:沈阳市浑南区浑南三路1-8号同方大厦B座6层
热点资讯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热点资讯
8年消防文员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消防大队拒签被判支付赔偿金
发布时间:2025-09-29 作者:1759075200 浏览:143
这是一起消防文员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遭遇的真实案例。

原告:刘某,女。被告:某市消防救援大队。

原告主张
原告于2016年7月入职被告某市消防大队,一直担任文员一职。原告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告却在2024年9月25日下达通知书告知合同到期,双方不续订劳动合同。
原告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支付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未休年假工资、加班费以及欠缴社会保险费用等。2025年1月7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原告不服,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被告答辩
原告于2016年7月刚入职时,并非直接隶属于被告管理,而是隶属于武警部队管理,也是与武警部队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因时间久远已遗失)。之后,原告才从武警部队转至答辩人处工作,当时被告名称为某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8年9月28日,被告与案外人某某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案外人将原告派遣至被告处工作。2019年6月份,原告重新入职被告处。
2020年2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后来,双方倒签了另一份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即自2016年9月27日起至2019年9月26日止,同时续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5年即自2019年9月26日起至2024年9月25日止。
被告安排原告在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2024年9月2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通知书》,告知其因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不再续订劳动合同。
被告认为,虽然其与原告于2016年7月至2018年9月28日、2019年6月至2024年9月2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但在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期间,原告系被案外人劳务派遣至被告处工作,双方之间并非劳动关系,因此不应将这段劳务派遣期限计入劳动关系期限中。双方之间不存在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被告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情况下终止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并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期间,虽然原告的工资由案外人某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但是原告的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并无变化,被告也于庭审中表示:当时上级要求规范管理聘用制用工人员,才与人力资源公司签署劳务派遣协议。故该情形符合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告的工作年限应当合并计算。
原告与被告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原告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过失性辞退情形,亦不存在第四十条规定的“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及第二项规定的“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依法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被告拒不续签劳动合同,并单方作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判决
2025年8月,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2016年7月至2024年9月25日劳动关系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事实劳动关系于2024年9月25日解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元、2023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元、2024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元和加班工资****元给原告。

点评
消防文员不是消防员,从事行政管理、辅助执法、媒体宣传和接警通信等工作,是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只有2、3名干部的基层消防大队,能够得以顺畅运转,得益于能力超强扎实稳定的文员队伍。消防文员既不是公务员也没有行政编,受劳动法保护的,却是消防救援机构中待遇最低的群体,劳动强度高,劳动报酬低。希望人们了解她们,给予她们尊重、理解和关心!
网站首页              律师团队              业务范围              经典案例              热点资讯               解决方案               专家介绍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曹刚律师网 地址:沈阳市浑南区浑南三路1-8号同方大厦B座6层 电话:13066773119 024-31502119 传真:024-31502119
ICP备案编号:辽ICP备17006514号-1 技术支持:盘古网络 [定制网站]
0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