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起草人之一,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起草人之一。代理震惊全国的浙江杭州622保姆纵火案,吉林长春李氏婚纱梦想城724重大火灾,河北固安京东仓库1218火灾,内蒙鄂尔多斯购物中心613火灾,湖南新田1017特大森林火灾,哈尔滨北龙温泉酒店825重大火灾等案件。原任辽宁省消防局法制处处长,参加沈阳商业城特大火灾事故调查,主持沈阳万达广场828特大火灾责任调查工作。现为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证号121...
近期,一些消防救援机构对于群众咨询的有关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等问题加以解读,在其官网上予以回复,业内常将官网回复奉为圭臬,纷纷转发,有的回复会引起广泛讨论。
我提示大家,这种回复通常属于一般性政策解读,不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去年,北京市高院曾就类似情形作出过生效行政裁定,裁判要旨:案外人杨某通过部长信箱向生态环境部提出咨询问题,生态环境部在该信箱中以《回复》形式予以回应。“部长信箱”的设立在于受理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听取民意,回应社会关切问题,该信箱是一种便民利民的机制和途径;生态环境部《回复》内容系就案外人咨询的有关建设项目选址问题所作的一般性政策解读,不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根据立法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等,作为行政机关履职的执法依据。但是,官网回复不属于上述法律文件,一般也不涉及具体的行政行为或者相对人,因此,不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回复群众咨询是便民利民的好事情,当然要予赞许。对于回复的行为和内容,群众也可以异议、争论,但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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