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起草人之一,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起草人之一。代理震惊全国的浙江杭州622保姆纵火案,吉林长春李氏婚纱梦想城724重大火灾,河北固安京东仓库1218火灾,内蒙鄂尔多斯购物中心613火灾,湖南新田1017特大森林火灾,哈尔滨北龙温泉酒店825重大火灾等案件。原任辽宁省消防局法制处处长,参加沈阳商业城特大火灾事故调查,主持沈阳万达广场828特大火灾责任调查工作。现为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证号121...
在国家消防救援局网站互动栏目,看到一则对公众留言的回复,有关开业前手续咨询的。
公众咨询:单位未改变建筑结构及装修,变更法人为原股东之一,是否需要向消防部门申请重新办理开业前相关手续?
消防监督司回复:根据《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的通知》(应急〔2021〕34号)要求,公众聚集场所名称、地址、消防安全责任人、使用性质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查阅了上面提到的34号文件及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等,却没有找到相关内容。
最终,在后附的法律文书式样中找到了答案。文书式样六里面有一段文字,“如场所名称、地址、消防安全责任人、使用性质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与消防监督司的回复一致。
回复的依据找到了。我认为,消防法规定的告知承诺制,在实施过程中如何更好地便利企业,是制度不断完善过程中应予以重点考虑的方面。是这样吗?
依部门规章《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在此,我提醒公众聚集场所经营者注意,若上述事项在经营期间发生变化的,要重新申请行政许可,以避免受到处罚。
为什么在文件正文里不加以明确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