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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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起草人之一,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起草人之一。代理震惊全国的浙江杭州622保姆纵火案,吉林长春李氏婚纱梦想城724重大火灾,河北固安京东仓库1218火灾,内蒙鄂尔多斯购物中心613火灾,湖南新田1017特大森林火灾,哈尔滨北龙温泉酒店825重大火灾等案件。原任辽宁省消防局法制处处长,参加沈阳商业城特大火灾事故调查,主持沈阳万达广场828特大火灾责任调查工作。现为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证号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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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凭一次短路熔痕不足以认定电线短路引发火灾
发布时间:2024-11-10 作者:1731168000 浏览:273
同其他执法行为一样,消防救援机构调查火灾原因,实质上是收集审查证据的过程。主观分析、个体经验等虽然重要,但必须有证据并且应当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见公安部令第121号第三十九条)。

消防救援机构收集证据的内容应能够真实反映火灾的客观事实,应与火灾事实相关联,尤为重要的是,全部证据对于待证火灾事实应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据之间没有矛盾,或者虽有矛盾但能够得到合理解释。

鉴于电气火灾多发,律师在办理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时,不可避免地要对这类认定结论进行审查判断。为方便大家办案,做以下分享:

要特别强调的是,单凭一次短路熔痕的鉴定意见尚不足以认定电气线路短路引发火灾,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客观事实:
1.通过现场燃烧蔓延痕迹、物证、电子数据和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确定起火点。
2.检出一次短路熔痕的电线是在起火点处提取的。
3.现有证据能够证实该电线在火灾前处于通电状态。
4.现有证据能够排除了其他起火原因。

另外,那些以短路熔痕提取位置倒推起火点的做法并不严谨,需要重点审查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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