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朋友圈里一条文章,内容是江西省抚州市一商场因未按规定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被当地消防救援部门处以5000元的罚款。
我看后马上觉察到处罚错了。为什么?且听我慢慢道来。
《江西省消防条例》第十九条(四)项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有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的职责,若违反该条款,按照《江西省消防条例》第七十六条,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江西消防救援机构恰恰依据这条规定,对商场处以5000元的罚款的。
既然处罚有据,我为什么说罚款处罚错了呢?因为处罚依据同法律抵触。
《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法律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下位法不得违反上位法。《消防法》第六十七条对于这类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是对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江西省消防条例》超越《消防法》处罚种类的规定,增加罚款处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构成同法律抵触。
因为处罚依据同法律抵触,所以江西消防救援机构错了。你赞同我的观点吗?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除了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寻求救济外,按照《立法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单位以及公民如果认为地方性法规同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
据了解,《江西省消防条例》于2020年11月25日第六次修正。
消防改革三年了,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行政、规范执法仍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