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4日,应急管理部官方网站发布《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关于征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经过认真研读,曹刚律师发现《草案》没有规定公安派出所消防安全职责。
新《消防法》第五十三条,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条二款,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但是,《草案》中却没有公安派出所履行消防监督职责的内容,更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字样。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八条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要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报告。在《草案》第十条第四项里面,接受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变成消防救援机构。
曹刚律师认为,消防改革后,公安机关不再承担消防监督管理职责。虽然《消防法》规定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但公安部尚未制定。尽管按照行政机关职责分工,《草案》不能规定公安机关及派出所职责,但是,从《草案》内容看,公安机关及派出所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没有消防监督职责,却是十分确定的。
曹刚律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起草人之一。辽宁省自然科学技术成果奖获得者。北京市炜衡火灾爆炸与应急管理法律专委会主任。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