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4日,应急管理部官方网站发布《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关于征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曹刚律师立即认真学习,《草案》中有关物业扑救火灾职责的规定,涉及群众根本利益,部门立法的关键。
近期相继发生的沈阳SR国际新城12.2火灾,重庆涪陵居民楼12.30火灾及加州花园1.1火灾,教训极为惨痛。曹刚律师认为,面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诸多重点和难点问题,实行严格管理非常必要。
曹刚律师代理的杭州保姆纵火案中,绿城物业等企业和机构救火不力,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浙江乐清铂金湾花园6.16火灾等多起案件也有类似情形。因此,曹刚律师对高层建筑物业服务企业救火职责尤为关注。
对比《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 》(GA1283-2015),物业服务企业应履行“发现火灾及时报警,积极组织扑救,并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事故调查”等职责,《草案》将其分配给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消防服务单位,以及高层公共建筑有关单位、高层住宅小区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客观来看,整个物业行业对履行扑救火灾职责存在畏难抵触。此次物业服务企业救火职责变化的原因,在《关于<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提到,是考虑了住建部门提出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消防安全服务应以和业主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为前提,且应当考虑其资金费用等实际问题的意见。不难看出,物业行业的意见得到了认可。
曹刚律师还注意到,《草案》第三十二条规定,高层住宅建筑的居民家庭应当制定疏散逃生预案。大胆想象,如果高层住宅建筑发生火灾,业主不但要扑救初起火灾,也要承受不能疏散逃生的风险。
加重了居民对火灾后果的民事责任。
曹刚律师认为,相对高层住宅建筑居民家庭,物业服务企业抵御火灾能力肯定要大于业主。将初起火灾扑救职责如此调整,与《消防法》第一条保护人身财产的立法目的不一致。建议《草案》作相应修改,对物业企业履职问责给予更多宽容、资金税费给予扶持优惠的同时,规定一旦发生火灾,以物业服务企业为主,业主和其他主体配合,进行初起火灾扑救。
修改或者删除《草案》第三十二条“高层住宅建筑的居民家庭应当制定疏散逃生预案”的内容。
曹刚律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起草人之一。辽宁省自然科学技术成果奖获得者。北京市炜衡火灾爆炸与应急管理法律专委会主任。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