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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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起草人之一,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起草人之一。代理震惊全国的浙江杭州622保姆纵火案,吉林长春李氏婚纱梦想城724重大火灾,河北固安京东仓库1218火灾,内蒙鄂尔多斯购物中心613火灾,湖南新田1017特大森林火灾,哈尔滨北龙温泉酒店825重大火灾等案件。原任辽宁省消防局法制处处长,参加沈阳商业城特大火灾事故调查,主持沈阳万达广场828特大火灾责任调查工作。现为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证号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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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8·12爆炸案问责123人判刑49人
发布时间:2025-08-12 作者:1754928000 浏览:79
2015年8月12日22时52分许,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港的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危险品仓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165人遇难(其中参与救援处置的公安消防人员110人,事故企业、周边企业员工和周边居民55人)、8人失踪(其中天津港消防人员5人,周边企业员工、天津港消防人员家属3人),798人受伤住院治疗(伤情重及较重的伤员58人、轻伤员740人),304幢建筑物、12428辆商品汽车、7533个集装箱受损。截至2015年12月10日,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68.66亿元。媒体称建国以来最大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事故调查组对123名责任人员提出了处理意见,建议对74名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其中省部级5人,厅局级22人,县处级22人,科级及以下25人;对其他48名责任人员,建议由天津市纪委及相关部门视情予以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1名责任人员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病故,建议不再给予其处分。

公安、检察机关对49名企业人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最重的被判死缓:

瑞海公司(13人)
于学伟,瑞海公司董事长。犯罪罪名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单位行贿罪判处刑罚: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十二年,并处罚金50万元;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七年;以单位行贿罪判处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罚金70万元。
董社轩,瑞海公司副董事长兼执行董事,犯罪罪名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刑罚: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无期徒刑;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十一年,并处罚金50万元;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并处罚金50万元。
只峰,瑞海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犯罪罪名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刑罚: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无期徒刑;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十一年,并处罚金15万元;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并处罚金15万元。
尚庆森,瑞海公司副总经理,犯罪罪名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刑罚: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十年;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六年,并处罚金8万元;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8万元。
曹海军,瑞海公司副总经理,犯罪罪名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刑罚: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十年;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六年,并处罚金8万元;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8万元。
郭向滨,瑞海公司安保部部长。犯罪罪名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刑罚: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八年;以非法经营罪判处五年,并处罚金7万元;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7万元。
宋齐,瑞海公司财务总监。犯罪罪名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经营罪。判处刑罚: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六年;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四年,并处罚金6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6万元。
李亮,2012年11月至2015年1月任瑞海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董事。犯罪罪名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经营罪。判处刑罚: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三年;以非法经营罪判处一年,并处罚金1.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刘振国,瑞海公司副总经理。犯罪罪名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经营罪。判处刑罚: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八年;以非法经营罪判处五年,并处罚金7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7万元。
田旺,曾任瑞海公司副总经理。犯罪罪名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经营罪。判处刑罚: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三年;以非法经营罪判处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万元。
周志刚,瑞海公司操作部业务员。犯罪罪名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刑罚: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李雅翔,瑞海公司出口装箱部副经理。犯罪罪名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经营罪。判处刑罚: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四年;以非法经营罪判处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万元。
杨默,曾任瑞海公司办公室主任。犯罪罪名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经营罪。判处刑罚: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三年;以非法经营罪判处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万元。

中介评估机构和设计单位(11人)
赵伯扬,天津中滨海盛卫生安全评价监测有限公司总经理。犯罪罪名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判处刑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万元。
曾凡强,天津中滨海盛卫生安全评价监测有限公司安全评价师,犯罪罪名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刑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雷全川,天津中滨海盛卫生安全评价监测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犯罪罪名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刑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孙金霞,天津中滨海盛卫生安全评价监测有限公司安全评价师,犯罪罪名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刑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刘润柱,天津中滨海盛卫生安全评价监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犯罪罪名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刑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宋维敏,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院天津水运安全评审中心副主任,犯罪罪名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刑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吴学强,曾任天津港中化石化码头有限公司总经理,犯罪罪名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刑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5万元。
唐跃民,天津市东方泰瑞科技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犯罪罪名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刑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徐凤霞,天津东方泰瑞科技有限公司咨询与信息化部部长,犯罪罪名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刑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
王梦海,天津中滨海盛卫生安全评价监测有限公司安全评价师,犯罪罪名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刑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朱超祥,天津滨海安全评价师事务所评价师,犯罪罪名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刑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5万元。

交通运输部门(9人)
武岱,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主任,犯罪罪名玩忽职守罪,判处刑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李志刚,原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副局长,犯罪罪名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判处刑罚:以滥用职权罪判处七年;以受贿罪判处六年,罚金2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20万元。
么铁柱,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副主任,犯罪罪名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判处刑罚: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四年六个月;以受贿罪判处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万元。
冯刚,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港口管理处处长,犯罪罪名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判处刑罚:以滥用职权罪判处七年;以受贿罪判处三年,罚金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罚金10万元。
高永吉,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综合规划处副处长,犯罪罪名玩忽职守罪,判处刑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董建韡,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港口管理处副处长,犯罪罪名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判处刑罚: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六年六个月;以受贿罪判处二年,罚金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罚金10万元。
杨宝清,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港口管理处调研员,犯罪罪名玩忽职守罪,判处刑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隋旭东,天津海事局办公室主任,犯罪罪名玩忽职守罪,判处刑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王金文,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副巡视员,犯罪罪名滥用职权罪,判处刑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海关系统(5人)
王家鹏,天津海关副关长,犯罪罪名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判处刑罚:以玩忽职守罪判处五年,以受贿罪判处二年,罚金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罚金10万元。
潘军,天津海关监管通关处副处长,犯罪罪名玩忽职守罪,判处刑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刘俊倩,天津新港海关关长,犯罪罪名玩忽职守罪,判处刑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孙革志,天津新港海关副关长,犯罪罪名玩忽职守罪,判处刑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柴政,天津新港海关物流监控处副处长,犯罪罪名玩忽职守罪,判处刑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5人)
郑庆跃,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犯罪罪名玩忽职守罪,判处刑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李洪锋,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助理,犯罪罪名玩忽职守罪,判处刑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郑树国,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安监部副部长,南疆安全监督站常务副站长,犯罪罪名玩忽职守罪,判处刑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刘伟,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招商二部部长,犯罪罪名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判处刑罚:以玩忽职守罪判处七年;以受贿罪判处四年,罚金4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罚金40万元。
顾育农,天津港公安局局长,犯罪罪名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判处刑罚: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四年六个月:以受贿罪判处一年,罚金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罚金10万元。

安监部门(4人)
高怀友,天津市安监局副局长,犯罪罪名玩忽职守罪,判处刑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肖映红,天津市安监局监督管理三处处长,犯罪罪名玩忽职守罪,判处刑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曹春波,天津市滨海新区安监局局长,犯罪罪名玩忽职守罪判处刑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邓卫东,天津市滨海新区安监局第一分局局长、天津港集装箱物流园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站站长,犯罪罪名玩忽职守罪,判处刑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规划部门(2人)
朱立明,天津市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局长,犯罪罪名玩忽职守罪,判处刑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李云,天津市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建设项目处处长兼行政审批处处长,犯罪罪名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判处刑罚:以滥用职权罪判处七年;以受贿罪判处五年,罚金5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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